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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1-29 09:35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医院科学发展,保证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医院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与医疗服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五条 医院领导班子的责任:
  ㈠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和措施,加强党员、干部的党规党纪和党风廉政教育。
  ㈡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㈢ 定期听取医务人员、服务对象和医院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掌握医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适时提出工作要求。
  ㈣ 组织和领导对违纪案件的查处,认真纠正不正之风,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
  ㈤ 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㈥ 支持医院纪委履行职责。
  ㈦ 部署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和考评工作,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六条 党委书记的责任:
  ㈠ 带头端正党风,廉洁勤政。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坚持党性原则,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以身作则,不徇私情,不谋私利,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㈡ 对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法规制度和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主持研究制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㈢ 对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
  ㈣ 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开好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㈤ 定期听取医院纪委工作汇报,并指导、检查、督促纪委工作。定期检查分析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
  ㈥ 重视信访举报工作,阅批重要信访举报和接待重要群众来访,领导查处重要违法违纪案件。
  ㈦ 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评工作,按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医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七条 院长的责任:
  ㈠ 带头廉洁勤政,坚持党性原则,以身作则,不谋私利,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㈡ 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把医疗服务和医院经营各项工作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研究廉政和行风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支持和帮助医院纪委开展工作。
  ㈢ 对医院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廉政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廉政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
  ㈣ 组织实施专项治理整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㈤ 重视信访举报工作,阅批重要信访举报和接待重要群众来访,领导查处重要违法违纪案件。
  第八条 党委副书记的责任:
  ㈠ 带头端正党风,廉洁勤政,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钱方针政策。
  ㈡ 根据医院党委要求,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认真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指导制定反腐倡廉的措施。
  ㈢ 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㈣ 督促分管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和考评,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党委汇报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九条 副院长(总会计师)的责任:
  ㈠ 带头廉洁奉公,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各项决策。树立全局观念,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布置、检查、总结工作时,要布置、检查、总结本职范围内的廉政建设情况。
  ㈡ 对全院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㈢ 认真抓好分管部门廉政建设,指导制定反腐倡廉措施。
  ㈣ 督促分管部门做好廉政建设检查和考评,积极支持和帮助纪委和监察室开展工作。
  第十条 纪委书记的责任
  ㈠带头端正党风,廉洁勤政,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钱方针政策。
  ㈡ 协助党委抓好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和措施。
  ㈢ 协助党委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㈣ 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㈤ 调查研究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及时主动向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
  ㈥ 组织落实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示和意见,参与组织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评工作。
  ㈦ 做好和督导信访、案件查处工作,对出现的瞒案不报或压案不办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的责任
  ㈠带头端正党风,廉洁勤政,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钱方针政策。
  ㈡ 协助党委书记、院长抓好医院党风廉政建设。
  ㈢ 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㈣ 认真抓好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指导制定反腐倡廉的措施。
  ㈤ 督促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和考评。
  第十二条 党支部(总支)书记的责任
  ㈠ 根据医院党委的部署,抓好本支部(总支)的党风廉政建设,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㈡ 全面负责本支部(总支)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支部成员及所辖党员和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行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㈢ 按照医院党委部署,组织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㈣ 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规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和遵规守纪意识。
  ㈤ 及时掌握本支部(总支)党风廉政和廉洁行医情况,对反映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和院纪委交办的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要及时向医院党委和纪委报告。
  ㈥ 配合医院党委组织好本支部(总支)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评等具体工作。
  ㈦ 对因教育、管理不力导致所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 医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评工作,成立医院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纪委、党委组织科牵头实施,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检查考评工作要与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察、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测评及业务工作检查等结合起来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检查与考评。
  第十五条 考评采取民主评议测评、查阅党支部(总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记录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的重要标准。检查考评结果要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党员、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全院各级党组织、各级各类干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㈠ 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㈡ 对医院党委和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㈢ 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㈣ 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㈤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㈥ 授意、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隐瞒截留应上交医院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㈦ 在人员招聘、职称评聘和设备物资采购、基建工程、后勤服务等工作中严重违规,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㈧ 对群众举报或上级纪检部门、医院纪委交办的违纪问题不及时查纠,致使滋生蔓延酿成严重后果的。
  ㈨ 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及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㈩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不接受民主监督,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干部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需要追究责任的,应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医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原《济铁中心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济铁医委发[1999]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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