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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党纪解疑答惑

发布时间:2017-10-30 11:19
党规党纪解疑答惑
 
    1.私下议论党的方针政策算妄议中央吗?
  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所谓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是指对中央大政方针妄加评论、指摘,不负责任地说三道四。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人们的思想,还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党员应当牢记党员身份,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决不能不负责任地随意批评指摘中央的大政方针,即使是在私下场合,也应当谨言慎行,否则传播出去,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就应当受到处分。
 
  2.在微信朋友圈里转发文章算公开传播吗?
  微信朋友圈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私密空间,而是如同一个广播平台,在朋友圈发布的任何消息都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广为传播。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表的方式主要表现为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显然微信朋友圈属于信息网络的范畴,党员如果在微信朋圈公开传播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言论,或者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就违反了党的纪律,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3.饭桌上聊天能议论领导人吗?
  党章规定,党员有义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应当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因此,每一个党员都应当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党的领导人的形象,即使私下场合,也不能随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否则,如果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就会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
 
  4.可以从国(境)外携带一些政治类书籍入境吗?
  随着国际交往增加,越来越多的党员干部会因公或因私出国(境),一些人回国时难免会带一些境外的东西,其中就有可能包括一些政治类的书籍。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私自携带、寄递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决策或者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出国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外事纪律,遵守海关的有关规定,决不能出于猎奇或其他目的,私自携带一些反动书籍入境,情节较重的,会受到党纪处分。
 
  5.党员可以参加具有宗教色彩的民俗活动吗?
  党中央曾多次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对我国公民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共产党员是唯物论者,不应当是有神论者。但在实践中则应注意不能把党员参加某些具有宗教色彩的民族风俗习惯活动视为参加宗教活动。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有些民族风俗和仪式,具有宗教色彩。如果生活在基层的党员拒绝参加这些活动,就必然会被孤立起来。事实上,一些民族的许多传统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虽然含有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是实质上已成为民族风俗习惯的一部分。对党员参加这类活动,就不能认为是参加宗教活动,不能认为是违反了党和国家宗教政策。
 
  6、离退休干部党员可以信仰宗教吗?
  离退休干部党员也是党员队伍中的普通一员,同样需要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广大离退休干部和党员要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始终牢记党员身份,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理解和支持全面深化改革,正确对待利益调整;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严格遵守中央关于讲座、论坛、刊登、出版、在企业和社团体兼职(任职)、继续从业、出国(境)审批、重要情况报告等方面的纪律规定。要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情怀,坚定共产党人的信仰理念,坚持理论学习、组织生活等制度,用好用活红色资源开展党性教育。身体条件允许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应自觉参加集体学习、组织生活。尤其是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坚决与邪教组织作斗争。当然也要注意把离退休干部党员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同信教区别开来,不能把参加民族风俗活动等同于信教。
 
  7.在寺庙里烧炷香算搞迷信活动吗?
  共产党员应当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无神论者。党员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丧失正确信仰,放弃理论武装,助长迷信之风,容易走上腐败堕落迷途,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危害十分严重,应当受到党纪追究。《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但在实践中,要把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与组织或参加一般的民俗、习俗活动区分开来。不能把一些有着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区域特色的民俗、习俗活动当成迷信活动。党员组织或参加这些活动不应受到追究,确有不适合参加的,也应以批评教育为主。要把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与正常的、合法的宗教活动区分开来。宗教团体进行合法的宗教活动,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党员偶尔到一些寺庙、道观、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观游览,也不宜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
 
  8.什么算违反党的规矩?
  所谓党的规矩,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章、纪律、法律的规范要求和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的总和。既包括党纪法规“硬杠杆”,也包括道德操守“软约束”;既包括组织文化、政治信仰等历史传统,也包括改革创新和从严治党的最新要求等。纪律是成文的规矩,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这里所讲的规矩,主要是指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根据《条例》笫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9.外地看病是私事可以不向组织报告么?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检验一名党员合格与否的试金石。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表面上看是小事,但实际上是组织纪律性差的典型表现,背后往往隐藏着严重问题,甚至成为党员领导干部腐化堕落的一个隐性指标。《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或者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因此,党员干部要强化党的观念,增强组织纪律意识,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决不能以为是个人的隐私、小事,而不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和个人去向,包括去外地就医看病、探亲访友。
 
  10.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有什么后果?
  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义务,考验一个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老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事项、如何报告、报告程序、报告纪律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情节较重的,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11.个人档案材料可以修改吗?
  干部档案是记载干部基本信息、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全面地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人事档案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其具有的原始性、严肃性、真实性和权威性。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当如实填写个人档案材料,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增删档案材料。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或者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12.入党前的错误可以隐瞒不向组织说明吗?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个人的重大问题,是对党忠诚老实的体现。按照规定,每一个人在入党填写有关入党材料时,都必须如实填写个人的重大情况,包括曾经犯过的严重错误,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不得故意隐瞒。否则,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定向招录单位职工子弟违规吗?
  定向招录单位职工子弟,就是社会上常说的“萝卜招聘”,说到底就是利用职权为单位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亲属搞特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干部、职工招录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人事方面的腐败和不正之风。根据《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14.办理因私护照私自去国外探亲是个人隐私吗?
  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不是个人生活中的小事,近年来,发生的贪官外逃事件大多是违反规定持有因私出境证件,伺机出逃,给党和国家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按照规定,党员干部确需因私出国(境)或公派学习需要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已申领的,如在有效期内再次申请使用,须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及时主动将证件上交所在单位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以虚假信息骗取因私出国(境)证件,不得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不得未经审批私自出国(境)。否则,根据《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要受到党纪处分。
 
  15.收受单位同事赠送的家乡特产违纪吗?
  一般来说,一个单位的同事都来自五湖四海,逢年过节都会回家乡探亲访友,有时会带些家乡的土特产给同事,如果该土特产价值较小,且不影响自己及对方正常履行职权,而且自己有时也给予对方土特产等小礼物,那么这些土特产基本上可以算作正常礼尚往来的范畴。但是如果收受了土特产可能影响到自己或对方公正执行公务,或者土特产的价值较大或者属于贵重物品,明显超出了正常礼尚往来的范畴,根据《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则属于违纪行为,会受到纪律处分。
 
  16.领导子女结婚能随礼吗?
  根据《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根据《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党员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向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校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因此,领导子女结婚要不要随礼,要慎重,尤其是礼品礼金的价值上更不能太大。否则,既给领导添麻烦也给自己找麻烦。如果有求于领导,借领导子女结婚赠送大额礼金、贵重物品,则可能涉嫌行贿。
 
  17.请上级机关领导来指导工作可以给报酬吗?
  请上级机关领导来单位指导工作,一般来说都是从事公务活动。我们党历来禁止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所谓的“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之所以禁止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这是因为这些行为可能与党员干部的公职发生关系,可能会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对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根据《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同时,党的纪律也禁止公款送礼,对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礼金的,同时需要给予纪律处分。当然,如果是请上级机关的领导同志来授课,根据有关培训费管理的规定,可以按规定给予讲课费,则不属于公款送礼的范畴。
 
  18.党员干部的子女结婚能办酒席吗?
  党员干部的子女结婚是生活中的一件喜事,办一场热闹而又俭朴的婚礼,摆几桌酒席,请一些亲朋好友到场祝贺,是人之常情,也是我们的传统习俗。但是作为党员干部,要明白党的纪律有要求,办酒席不能逾越了纪律和规矩,防止喜事变丑事。要秉承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做移风易俗的带头人,不能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能借机敛财,不能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不能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不能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否则,根据《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要受到纪律处分。
 
  19.个人花钱可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吗?
  《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里所称的“违反有关规定”是指《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等违反中央和省级党委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承诺不得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党员干部应当带头倡导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即使是花自己的钱,也要消费有度,不可奢侈浪费、贪图享乐、生活奢靡。如果是花费公款购买或收受他人给予的高消费运动健身长、会所、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更是违反党的纪律。
 
  20.自己掏钱可以去私人会所消费娱乐吗?
  所谓的私人会所,就是以会员制消费形式、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会所已经从当初一种志同道合的联盟演变为相同社会阶层人士聚会、休闲的场所,会员身份也变成财富与尊贵的象征。由于会所兼具私密性、尊崇性和商务性,越来越多的党员干部对会所消费日益青睐,这种高档、奢侈消费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更有衍生出“会所腐败”的危险。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取得了明显成效。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认真落实中央要求,严格自律,自觉承诺不出入私人会所和奢靡娱乐场、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因此,党员干部即便是花自己的钱也不得去私人会所消费娱乐。
 
  21.从事书画、讲学、写作、审稿等获取收益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吗?
  根据有关规定,从事书画、讲学、写作、审稿等行为并获取收益,如果没有影响正常工作或行使职权,没有索取收受与付出不对等的财物,均不算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但是如果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借口从事书画、文艺创作等,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变相收受贿赂;或者在一些书画协会搞挂名兼职,变相抬高书画的价格,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就是违纪行为。同时,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从事书画、讲学、写作、审稿等获得的收益要如实向组织申报,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纪律责任。
 
  22.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有哪些限制?
  为防止利益冲突,防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党中央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作出了许多限制性规定,主要是限制其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该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其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规定。所谓的“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主要是指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这此行为的,根据《条例》笫九十条规定,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3.单位配发的电脑可以拿回家给亲属用吗?
  单位配发的电脑是用于办公的公物,任何人不得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根据《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这里的“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反关于公物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规定。在现实中,有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各种理由在本单位、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的单位长期“借用”小轿车、传真机、摄像机、数码相机、电脑等公物归个人使用。有的不写借条,有的写借条不写归还日期,有的调离原单位后仍不归还。有些公物被借用的单位,则采取不入固定资产账的办法,使出借的公物“体外循环”。特别是个别党员干部还将占用的公物给家人或借给朋友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党的纪律的,应当受到纪律追究。
 
  24.过节能用工会的钱给职工发放福利吗?
  根据规定,工会的钱一部分是由职工交纳的会费积攒起来的,其用途也是用于职工的福利,包括开展工会活动,节日期间给职工发放福利,慰问困难职工等等。因此,党和国家并不禁止节日期间用工会的资金给职工发放福利。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工会资金一定要照章办事,任何单位都不能打着工会的旗号,变相乱发福利,变相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否则,根据《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25.组织会议可以发放纪念品吗?
  借会议活动发放纪念品、土特产实质是公款送礼,是对公款的挥霍浪费。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会议活动单位,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公款送礼是把商品交换原则引入政府行政管理中和党内政治生活的一种深层次的腐败行为和犯罪行为。其结果是坑了国家、集体,肥了极少数个人;联络的是个人与“关键人物”间的感情,离间的却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毒化了社会风气。根据《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6.机关单位年底能发奖金、补贴吗?
  近年来,中央大力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奖金,取得积极成效,基本上做到了按规定发放奖金、补贴。但仍然有一些单位顶风违纪,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反应。用公款滥发津贴、补贴、奖金,是滋生于制度外的带有掠夺性的再分配手段,必然影响国家的收入分配制度,导致分配秩序的紊乱。它不仅造成公职人员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而且造成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公务员之间的收入严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破坏按劳分配原则,挫伤工作积极性,是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因此,机关单位年底违反规定发放奖金、补贴,根据《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要追究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
 
  27.培训期间组织的参观考察算借机旅游吗?
  培训期间组织的参观考察是否构成借机旅游要具体分析。如果只是参观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地方,开展教学实践,并不是到风景名胜区游览,则是允许的。如果是打着实践教学的名义游览风景名胜区,则涉嫌借机旅游。学习培训是增长知识、开阔眼界和提升素质能力的重要渠道。但一些部门和单位善于打擦边球、钻空子,借举办各种学习培训班为名,组织学员“半学半游”,即前阶段进行学习培训,后阶段进行考察实践。名义上是考察实践,实际上就是观光旅游,所需费用包含在学习培训中,“学习考察”成了“公款旅游”的代名词。虽然中央三令五申严格要求,但此风履禁不止,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有这此行为的,根据《条例》笫九十八条规定,要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28.出差期间可以自费住豪华酒店吗?
  按照有关规定,公务差旅活动中,乘坐交通工具、住宿、餐饮等都有严格的标准,如,厅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不得超标准乘坐飞机头等舱、高铁列车商务座、轮船一等舱,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时不得通行机场、车站、码头的贵宾通道,不得使用要客休息室,不得住宿五星级高级酒店,不得住宿豪华套间,不得接受宴请,上高档菜肴。这些制度规定,对于反对奢侈浪费,厉行勤俭节约,保持正常的公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党员干部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应当受到责任追究。即便是不花公款,自费住豪华酒店,也与党员干部从事公务活动的身份和形象不相符,也是不合适的。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尤其要带头倡导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不得追求生活奢靡、贪图享受。
 
  29.出差期间能接受私人宴请吗?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利用休息时间会见亲朋好友,与亲友聚餐聚会,原本也属正常的社会交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上级机关的工作人员到地方后,接受一些所谓私人老板朋友的豪华宴请,奢侈消费,出入私人会所和高档奢靡娱乐场所,并收受贵重礼品,在下级单位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这就违反了党的纪律,会受到纪律处分。
 
  30.出差期间能自费观光吗?
  根据《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具体适用中,我们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如果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的费用是由公款支付,就构成公款旅游违纪错误。但是如果在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公务,没有安排正常公务的间隙,经领导同意后自费参观旅游景点,一般不应当认为是违纪。即便如此,党员干部也要谨言慎行言,如果大张旗鼓地到风景名胜区参观,被群众误认为是公款旅游,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也会受到纪律追究。
 
  31.出国考察期间能参观景点吗?
  出国考察期间到名胜景区参与可能涉嫌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所谓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因公出国(境)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人类文明成果的重要方式,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党员干部以公务活动为名,行公款出国(境)旅游之实,耗费了国家大量资财,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根据《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要受到纪律处分。
 
  32.顺路带孩子上学算公车私用吗?
  偶尔一次顺路带孩子上学或许还有情可原,经常带孩子上学可能涉嫌公车私用。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把公车当成免费的私家车,公车私用几乎无处不在,旅游、探亲、招募、送孩子上学等等,公车俨然已经不姓“公”了。公车私用的问题,其本质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公利私、假公济私。公车顾名思义是公家的车,只能由公职人员因公使用。但是一些党员干部特权思想在作祟,把配备和使用公车看成是个人待遇和地位的象征,没有确立公车公用的观念,导致屡屡发生公车私用的现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广大党员干部提高思想认识,分清公私界限,牢记公车姓“公”,自觉遵守规定,远离违规行为,切不可贪图一时的便利,受到纪律的追究。
 
  33.配备给领导干部使用的专车可以让亲属使用吗?
  配备给领导干部的专车是为保障领导干部工作需要的,属于领导干部个人按照规定拥有的工作保障待遇,只能由该领导干部因公使用。《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公车公用的意识,公私分明,不能把配备和使用公车看成是个人待遇和地位的象征,当作私人物品随意支配,更不允许搞特权为亲属谋取特殊待遇,将公车给亲属因私使用。如果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的,根据《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34.工作需要可以多处占用办公用房吗?
  办公用房,顾名思义是用来办公的,是为工作服务的。按照规定,每个领导干部只能在一处占用办公用房,多处占用的办公用房应当予以清退。但是一些领导干部却把办公用房当成了享乐的场所,当成了脸面和身份的象征,似乎办公用房不够大、不够豪华、不够气派,就有损自己的形象。要是没有个两三处办公用房,显得自己不那么位高权重。于是,有的超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多处占用办公用房,造成了办公用房的极大浪费。多处占用办公室说到底是官本位思想作怪,是享乐主义的表现。中央对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问题多次提出过要求,其中一点就是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多处占用办公用房,凡是多处占用办公用房的,要及时予以清退。否则,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35.办公用房可以对外出租吗?
  能有办公用房对外出租出借,追本溯源大都是超标准盖办公楼惹的祸。一些单位在盖办公楼时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贪多贪大,盖出的办公楼远远超出了实际需要,就产生了富余的办公用房,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闲置和浪费。一些单位违规将这些富余的办公用房出租出去,收取租金,私设小金库,又滋生了新的腐败。根据《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违反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36.出国期间中途转机停留违规吗?
  《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擅自延长期限或变更路线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到风景名胜区旅游观光,个人购买物品,或者拜亲访友、办理私事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因此,出国期间中途转机停留是否违规,要看是否符合本违纪行为,如果确因旅行必需,短暂经停某地,也没有借机观光旅游,属于合理范围。如果借口中途转机,舍近求远,绕道旅行,借机旅游观光,延长境外停留时间,增加出国(境)费用,则属于违纪行为。如果因工作需要和意外情况而确需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者确需变更出访、考察、学习路线,而又来不及请示的,应当在事后及时报告说明,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不予以追究。
 
  37.党员用自己合法收入可以买奢侈品吗?
  《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是关于党员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其中,“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他们的行为,明显超过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和群众对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要求。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民俗习惯和群众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党员、干部靠自己的劳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理解,但过分奢靡,群众会认为他们没有体现出先进分子的本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的所作所为。因此,党员即使自已家庭合法财产比较多,也应消费有度,不宜过分追求奢靡。
 
  38.党员有交通违法行为要受处分吗?
  交通违法行为有的是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有的则可能涉嫌犯罪。根据《条例》规定,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或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须追求党纪责任的,都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经处分。即使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也应当给予党经处分。或者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也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因此,对交通违法行为,是否要给予党纪处分,要根据具体情况,涉嫌犯罪的或者违法行为严重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对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不涉嫌犯罪,没有影响党的形象或者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39.党员上了失信黑名单会受党纪处分吗?
  所谓的失信黑名单,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所指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类人名单。失信信息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公开,或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让一个人的信用与其生存空间挂钩,这是法治社会的通行作法,通过失信人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上了失信黑名单说明该党员已经违反了有关法规,违反诚实信用的社会美德,情节严重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40.党员违反计划生育还受党纪处分吗?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全面实施二孩的决定,但这不意味着我们国家取消了计划政策,对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仍属于是违反计生法的行为。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主要考虑是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既然国法已有规定,党员就应当模范遵守。《条例》不再重复规定,绝不意味着对党员在遵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面的松绑。如果党员违法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仍然要按照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予以纪律处分。
 
  说明:《条例》指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准则》指的是《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以上党规党纪解疑答惑摘自《清廉锦囊》中国方正出版社 201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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