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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关于严肃查处医药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1-29 09:28
关于严肃查处医药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六部门印发的《2009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为使我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严肃查处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维护医院的形象和声誉,特做如下规定:
  1、禁止医药代表在任何时间私自进入我院病区、诊室洽谈业务。医务人员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私自与医药代表进行有关业务接触。禁止医务人员收受医药代表任何形式的回扣。
  2、各医药公司如有与医院的业务往来,须与相关职能科室洽谈,按医院规定程序办理。
  3、为保证用药信息的沟通,由我院统一规定医药代表接待日。医药厂商需要推介新药及药物应用新进展时,须与医院医务科、药剂科接洽,由医务科、药剂科统一安排场所和时间,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4、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的通知》,对信息系统中的药品、耗材使用信息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非工作目的,未经审批不得统方,严禁商业目的统方。建立健全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不当处方院内公示和点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长预警的制度,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5、医院纪监办、医务科、门诊部、保卫科、招标办及各临床党支部要加强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医药公司予以公布,限制其参与药品采购的资格。对收受回扣的有关人员按照党纪政纪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和分管领导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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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关于严肃查处医药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