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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廉洁行医十项规定

发布时间:2016-01-29 09:23
廉洁行医十项规定
 
  根据《关于在全国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针对医院实际作如下规定。
  1、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收受病人或亲属所送 “红包”和贵重物品,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缴所在党支部,由党支部登记后退还患者。
  2、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准向病人或家属暗示要“红包”、物品或吃请。不准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病人或家属提出与治疗无关的要求。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借病人名义为自己或亲友搭车开药或做各种检查。不准开具假诊断或与病情不符的证明材料。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准私自收取病人的现金。不准以少收治疗费和检查费为由收取现金归己所有。
  4、医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擅自离院从事“走穴”医疗活动。
  5,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准把本院有能力诊治的病人向其他医疗单位、私人诊所介绍或把病人指向它处购药而收取好处费。
  6、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要根据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和开取药物,不准乱开药、乱检查增加病人的经济负担。不准向病人推销保健品、化妆品以及未批准的临床试验药品。
  7、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不准接待医药代表。不准私自向病人或家属推销药品商提成回扣的药物。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业务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回扣,严禁任何与医药回扣有关的统方行为。
  8、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任意分解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准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处理旧设备和物资器材。
  9、不准以科室名义个人合伙集资购置医疗设备进行提成分红。不准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暗示或强迫病人作不必要的检查和重复检查。
  10、负有药品、器械、医用耗材及物资采购之责的部门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招标程序,实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价,不准以任何形式收受、索取对方“好处费”,不允许任何违规违纪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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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廉洁行医十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