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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推动党员干部养成纪律自觉

发布时间:2024-02-20 10:43 本文来源: 纪委办公室稿件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自我革命,围绕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作出一系列修改完善。要深入学习把握修订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高度自觉。

  准确把握修订的主旨要义,提高严管严治的政治站位。《条例》围绕加强管理监督所作出的一系列修改完善,不是对条文的简单补充,背后有着深远的战略考量和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必然要求。《条例》的修订,紧跟新时代党的建设的实践发展,着眼管住管好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责任,是对“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要求的深入贯彻落实。二是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的必然要求。“严”是我们党的政治基因和鲜亮底色。新时代十年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充分证明,严的基调必须始终坚持。《条例》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健全完善严管体系,释放了全面从严、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三是管住管好党员干部的必然要求。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关键在党,关键在于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条例》着眼于加强对党员干部经常性管理监督,进行相应细化完善,有利于更好地管全党、治全党。

  准确把握修订的丰富内涵,明确从严管理监督的重点。《条例》给党员干部行为划出更严底线,重点突出、务实明确,应注意以下几个变化。一是在对象上,从“关键少数”向“绝大多数”拓展。《条例》在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相关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并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应对干预和插手行为及时报告、登记。这就意味着存在前述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的,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比如,某党员干部违规干预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承包工作,不管是否为领导干部,依据新修订的《条例》其行为都构成违纪,体现了监督对象的全覆盖。二是在范围上,从强调“律己”到督促“律他”。党员领导干部出问题,大多与身边人有关联。《条例》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完善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住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条例》靶向施治充实完善,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加强家风建设,做到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三是在空间上,从关注“线下”到盯紧“线上”。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党员干部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的案例,有的散布传播虚假消息,有的泄露敏感信息、他人隐私,有的炒作社会负面事件。《条例》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予以修订,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强调无论网上还是线下,无论大屏还是小屏,都没有法外之地、舆论飞地。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增强依规依纪用网的意识,规范约束自己的网络言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四是在过程上,从“源头审批”到“全程监管”。近年来,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超期不归、变更地点等违纪行为时有发生。《条例》在第九十一条提高违规因私出国(境)的处分档次,并增写对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要求党组织加强对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的全程监管,不能一批了之。《条例》的这一修改细化,把监督管理从源头延伸到全过程,让党员干部虽“因私”而不能随意,虽出国(境)而不能忘形,做到身在外而纪律紧跟、约束常在。五是在责任上,从“只谋新事”向“也理旧账”转变。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换届、机构调整、人员更替等工作交接后,对遗留问题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履行责任,不仅疏离党群干群关系,破坏政治生态和营商环境,也给党和国家机关公信力带来损害。《条例》在第一百三十条充实相关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这意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接权力也接责任,跑好发展“接力赛”,一张蓝图绘到底。六是在阶段上,从“职业周期”向“全周期”延伸。现实中,一些问题干部往往企图以离职或者退休逃避组织监管,搞“逃逸式辞职”、上演“期权式腐败”。《条例》在第一百零五条扩大了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的认定范围,在第一百零六条增写了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调离职并非“离管”,提醒党员干部只要违犯党纪就不存在“既往不咎”,离职退休绝不是违纪的“护身符”。

  准确把握修订的实践要求,进一步把铁的纪律执行到位。一要深入学习领会,模范遵规守纪。作为党的纪律部队,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任务,深刻理解把握其丰富内涵,带头学深学透,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努力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二要严格精准执纪,维护纪律权威。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让铁纪“长牙”、发威,必须保持对违纪行为的零容忍,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落实《条例》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做细做实对党员干部的经常性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三要压实各方责任,凝聚强大合力。管住干部、看住权力,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要深化“四责协同”,健全监督体系,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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