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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工作人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25 21:32
院属各科室: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办法)和山东省人事厅有关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我院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自2008年起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一、执行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起。
    二、执行范围:院在职职工;人事代理聘用制职工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条件者。
    三、有关说明:
    1、鉴于山东省卫生厅转发《条例》和《实施办法》的通知于2008年8月初下发的实际,经研究决定,2008年、2009年两个年度的带薪休假,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统筹进行安排。
    2、2008年1月至此通知发布前已休过年公休假的,不足的休假天数于2009年12月31日前补足,扣发的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由医院补齐。
    3、《条例》和《实施办法》已在我院互联网网站上转发。
    四、具体要求: 
    请各科室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好对《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学习,对科室工作和职工带薪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尽快按要求编排职工2008-2009年度带薪年休假计划申请审核表(附后),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附:1、国务院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3、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职工2008-2009年度带薪休假计划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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